[證據] 不服#1S1IpVJJ (Board-Police)判決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8-12-04 12:51:36
※ [本文轉錄自 Board-Police 看板 #1S1IpVJJ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Police
標題: [判決] frojet 洩漏 nicetree 個資一案(成立)
時間: Mon Dec 3 21:17:16 2018
frojet 處罰單二張,
未來若發現類似行為將連續處罰。
本判決一併考量檢舉人 nicetree 所提出之
frojet 洩漏個資、
frojet第二次洩漏個資、
frojet第三次洩漏個資等檢舉。
查本案檢舉人之 ID,
以及其於本站所自稱之名稱,
均與其本名有關。
本局認為,
此為常見之情況,
本站有若干使用者,
會將其本名直接翻譯為英文
(或僅作一點點修飾),
並將該英文註冊為本站 ID,
而此作為,本局認為,
此表示該使用者並未嚴格將其個資
與其於本站對外資訊完全切割。
如此情況,
並非表示該使用者之個資無保護之必要,
但將影響本局對違規者之裁處強度。
亦即,
本局認為如此情況若有個資遭洩漏之情況,
檢舉人所受侵害程度會較其他使用者
(即嚴格將其個資與本站ID資訊區分者)為低。
蓋因其本人既未嚴格切割、區別,
顯見未區別對其個資損害並非極大。
本案檢舉人即屬於此情況。
另,
就本案言,
被檢舉人將檢舉人之真實名字於推文中表現而出,
再連結該推文前後文,
幾乎可顯示檢舉人之真實完整姓、名。
被檢舉人雖辯稱此係自檢舉人之 ID 推斷而出,
但本局認並不可採。
即本局認為檢舉人之英文ID一般情況並不會以被檢舉人之方式稱呼,
較有可能之情況應係被檢舉人已得知檢舉人之真實姓名,
而利用此方式洩漏。
再查,
被檢舉人亦曾被本局認為以機巧方式洩漏他人個資之情況
〔參#1RukxiFR (Board-Police)〕,
對於被檢舉人疑似洩漏個資之行為,
本局認為實不應輕易縱容。
最後,
為保障本站使用者個資權利,
使用者於本站之帳號,
除屬於ID之一種外,
近期本局亦認定屬於網路通訊帳號,
故若隨意將本站使用者ID背後本人之真實姓名公布,
本局認為係成立本局業務受理規定第(2)款第(A)、(B)目之違規,
希望以此認定標準,
避免未來本站使用者任意將他人真實姓名公布。
綜上所述,
考量檢舉人受侵害程度,
以及被檢舉人累犯面之認定,
認為對於相關三次檢舉,
應處以被檢舉人罰單二張為宜。
被檢舉人未來若有類似行為亦將連續處罰。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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