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PttLifeLaw #1Sg3xJal 判決

作者: XindeX (索引目錄)   2019-04-27 20:12:47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精華區2 本板公告事項14
: 五、於版上刊登法律問題之文章或分享,敬請勿將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全名或id刊登
^^^^^^^^
所以你現在又同意我原文是「法律問題文」囉?怎麼法理邏輯一再反覆無常啊?
而且同時是「法律新聞文」,新聞若有姓名為何不能全文照刊?
哪個看板有規定或會規定[新聞]類文章需將姓名遮蔽,就連PttLifeLaw也沒有!
會做成新聞的事件,代表就有一定的公共性存在,
若真不該揭露姓名以傷害當事人,新聞本身自然就會先做把關,
還勞板主窮操心什麼?該條板規主要在規範板友私人私益的貼文,
徐巧芯身為政客竟因自己政治評論而濫訴網友,這還不具公益性質,還要幫她遮醜?
: 出來,因恐會涉及到刑事上的責任,故在此特立板規與予說明。
: XindeX本系列第一次檢舉文中自承期為一方當事人,則提到徐姓另造當事人則違規,
: 是罰提到另造不是提到自己她誤會了。
你判決理由就只有寫「自承為當事人違反」,有提及另造兩字嗎?還怪人誤會?
徐巧芯就是公開用cherish18這個id在PTT跟粉絲和選民互動,到底侵犯她何刑事權利?
: 涉及特定個人權益之違規行為 => 須由權益人本人或授權檢舉
: 不涉及特定人權益之違規行為 => 任何人皆得檢舉"
: 本板並無如此規定,longbow2法務站長亦曾在多年前提及,
: PTT並無現實實體法與程序法原理之適用,更何況無規定之謬論,也曾提及
你的遁辭完全與事實不符!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
或授權提出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5) 板主有責任定期閱讀該板所屬之群組的組務板、SYSOP、公佈板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
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 她覺得在進版畫面提醒大家注意公告這方法很好,故本版已善盡提醒注意板規之責,
: 絡使用者不注意或使用略過進版畫面之方法無按照正常程序進板而忽略,
: 乃使用者自行之責,又刑度本版常見違規宣導中提到ID罰1~3個月,依此類比,
: 提到姓名罰一個月顯無違反比例原則,若有也是過輕。此外若違規須待檢舉,
所以你也承認就算提到姓名也沒罰則,所以「依此類比」囉?
怎麼又重蹈前次申訴的覆轍,就算貼新聞沒判決文也無任何罰則,
結果該段組長完全視而不見、避而不答,所以你樂得故技重施?
: 豈非限制板主執行板務維持看板秩序之責(EX.兩造很有默契的
: 推文互罵互不檢舉就算不違規,此論豈非大謬矣又妨礙看板秩序),
那站規訂假的嗎?處理的法益不同,處罰互罵是維護公共秩序,胡亂類比!
: 亦給板主怠惰之藉口。
: 綜上 本人認為本人判決無不當,以其從標題開始違規到內容亦不斷提及來說,
徐巧芯是佛地魔提不得嗎?到底提到她姓名是侵犯到你什麼權利,你在不悅什麼?
那你去建議站方將她與王浩宇並列批踢踢不受歡迎人物啊!這樣才有正當性!
: 亦以考量該使用者該文水桶量而盡量從輕,並無找麻煩之舉。
真讓人見識到法律人「鬼」才般「辯」才無礙高水準,讓法律人社會觀感又提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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