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YBJae-h (Violation)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22-03-31 17:46:29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申訴人信件中確實有貶低當事人人格之處,本案維持法務判決。
※ 引述《b8951007 (SR)》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b8951007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YBJae-h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被檢舉人寄送謾罵站內信,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的一小目
: ,處罰單一張。
: 4.不服理由︰
: 根據站信內容均為事實,何以構成騷擾謾罵?
: 如檢舉人覺得被騷擾可以先寄信告知不願收我的站內信,謾罵回覆如下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1.看過實際案例有罵垃圾玻璃心是因為垃圾被判刑的,而非玻璃心
: 心生不滿也是不成立,當時推文根本不是針對他,事實是他心生不滿才會檢舉
: 寄信給他是讓他知道當時跟意見相左的人言詞都有交鋒
: 2."可憐"是指他沒搞懂情況下就檢舉
: 3.檢舉人確實有在推文嗆華納以及懷疑別人是工讀生
: 4.不怎樣的人算是謾罵?真的在現實還沒看過判例,通常是指大多情況,
: 除非檢舉人認為自己就是屬於我所謂的通常才構成不怎樣的人,而且並無指定之對象
: 5.所謂謾罵是不是已經被站方和檢舉人簡化為難聽的話而非確實有損人格之事實
: 6.再看PttLegist最新站內判例第六條第一款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已經被擴大解釋為嘲諷也算,長此以往只是助長言論自我審查,不然應擴充第六條多加嘲諷
: 論原始內容有無涉及毀謗、侮辱、謾罵也是自由心證罷了,不知法務組是否需修習法律課程
: 言論自由之有限而文字解讀之無限,如此判例根本檢舉不完
: 7.不想付嗎? 還是不知道要按 y ?請養成看清楚系統訊息的好習慣。
: 這段話來自系統未繳罰單的情況,可以看出PTT文化本身就具備嘲諷性,
: 何以十幾年後嘲諷與謾罵無異?
: 8.最後再說Violation版的問題,覺得自己受到騷擾或謾罵就可以公開站內信是很荒謬的
: 公開前提是要有恐嚇之犯罪事實,別說板規自己說與中國民國法律牴觸是無效的
: 是不是以後只要鄉民覺得怪怪的就可以在Violation板合理的公開他人站內信?
: 此事無相對應機制,看起來就是站方跟檢舉人的自由心證
: 法律保障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9.再看近期判例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647742125.A.AEA.html
: 都已經罵到肥宅這個詞,PttLegist卻說難認有騷擾之實,如此判決實屬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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