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DSJHhh (Violation) (作廢)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23-11-12 21:57:00
判決主文: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查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未經作者
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前述所指之「設計之文字」,應與本目裡提及之「設計之圖案」具有類同性質,而非屬使
用者在本站使用中英文等純文字PO文或推文的文字。
查BBS上慣常使用ANSI碼構成各種創意圖案,早期在BBS上的ANSI是逐字key出來,如今雖
然有多樣方便的程式及指令可供使用,讓ANSI的使用門檻降低非常多,
然ANSI碼的成像結果雖然像圖案,但實質仍然是由各種中文字、英文字母、符號、方塊或
箭頭等廣義文字構成。故保障使用者設計出之ANSI碼實乃本目所規定之目的。
ANSI可使用的各項中文字、英文字母、符號、方塊或箭頭,單獨拆開來看人人皆可自由使
用,但經過選擇使用及編排順序,從而賦與創造性,且本目另規定有「設計」此一要件。
設計是將作者的意識想法,透過具有識別性的方式去呈現,含有作者之獨立思維及智巧,
並融合個人技匠創作設計,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就法而言,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編
輯著作之定義「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故「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以及「有無創作性」,是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此
之創作性包含是否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不必達前無古人之程度,但至少必須具
有微量創意;或可參照教育部字典對於設計之定義為「預先規畫,製訂圖樣」。
上述皆可證所謂具創作性之「設計之文字」,應與PO文或推文中不具創作性之單純「文字
」有別。
另可觀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將「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
文章。」定義為看板違規行為,顯然設立本規則之前輩有意將「文章」與「設計之文字」
兩者作區隔。
因此本站使用者所撰寫之PO文、推文皆屬於本規則所稱之「文章」,而非「設計之文字」
,自不應適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
本站文章發表的格式設定,若在有使用簽名檔的情形下,會在文章本文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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