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劣退門檻太低,應增加理由書

作者: A1Yoshi (寂寞上圍35E(♀))   2012-06-21 16:20:33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站規:
: 1.劣退之懲處,必須要事先公告過什麼情況會被劣退,沒先規定無效
: 2.懲處後必須公告理由,依照你敘述,"兩個人身攻擊、一個不當用辭"就是理由了,
: 若不清楚細節,請寫信給板務詢問溝通
: 看不太懂你的"理由"是指判決前還是判決後,不過站規其實都有規定了
當然是判決後囉。
我覺得罪名和其說明是分開來的兩件事耶。『人身攻擊』、『不當用辭』是罪名,而
非此罪名成立之理由(或原因、說明)。
人身攻擊應該要有其成立要件,而以此名義進行劣退懲罰時,至少得簡要說明被懲罰
的人到底如何滿足了要件;不當用辭亦然。
否則,是否人身攻擊會變成完全由版主(或代管的小組長)自由心證,連被公開討論
/檢視的機會都沒有了。
至於我的CASE,代管的小組長是說我用引述的方式,是在打『擦邊球』,但我怎麼看
都不覺得這是一個判決『人身攻擊』的理由。
我有嘗試站在代管小組長的立場幫他講話,但發現很難。先不論到底什麼叫做『打擦
邊球』,試問,『打人身攻擊的擦邊球』可以作為『人身攻擊』的判決要件嗎?
至於『不當用辭』也很有趣。我在西方哲學版上用『大便』作為類比論證的材料,凸
顯某版友說法的荒謬,但此舉被代管小組長視為『不當用辭』。我可以體諒代管小組
長年幼無知,不知道在哲學討論時,的確有時候會這樣講話,但由此CASE,我想的確
充分說明PTT站方賦予版主或代管小組長的劣退權力有過大之嫌,違反比例原則,
任由版主或小組長完全訴諸自由心證。
當然,PTT有申訴機制,但那畢竟是事後補救之用;申訴就算成功,對版主或小組
長仍舊缺乏相當之約束力,對於在事前節制不當之劣退的情況,效果相當有限。
所以建議稍微平衡一下,稍稍提高給予劣退的門檻,在判決公告與執行的同時,附上
可昭公信的理由書(類似判決書),以收節制擅自(或因誤導、或因偏見、或因無知
)限制他人言論之效。
至於理由書的格式,我想要求比照法院規格不盡合理,但或可給予諸如三十字以上、
一百字以內的限制,以『要件滿足』的方式去寫,這應該對有此權力的版主或小組長
來說,是一個合理的要求。
以上建議。
: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 我被代管西哲版的人文群組的小組長劣退了三篇文,兩個人身攻擊、一個不當用辭,
: : 但完全沒有附帶理由,我認為這實在蠻扯的。尤其,現在的小組長權力已經夠大了,
: : 給人劣退實質限制言論自由,卻可以連一個理由都不需要給,實在有違比例原則。
: : 此外,從該名小組長在組務版的發言,可以看得出來執法者對自由心證空間,態度上
: : 的傲慢(#1FpB2kQh (HumService))。他在簽名檔說:
: : 因此建議思考提高小組長實質限制他人言論自由的權力行使門檻,增加理由書為其義
: : 務,以符合比例原則。
: : A1Y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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