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然有幸能分享經驗 XD
本人轄下組務板有規定不能濫用檢舉、申訴
條文是參照刑法誣告、偽證罪
當初立法理由確實是希望不要有使用者亂檢舉浪費組長的時間
但實際上到目前只罰了一個
還是將文章內文看成推文弄錯了 嚴格說來也不符合刑法誣告罪的定義 ...
(簡單來說誣告以故意為限 不小心告錯不會構成)
不過這裡是Ptt 且檢舉人被我判濫用檢舉之後仍來信堅稱自己未濫用檢舉
到後來才承認是看錯了
最後檢舉人也乖乖被停權(刑期減半) 被檢舉人沒有任何事情
結論:
這本來就是視各板規定 看站長是否願意採納了
但若真有這一條 以本站站長的法學素養 應該不會輕易發動 恐怕會有些失望
※ 引述《Paulnewman (子玄)》之銘言:
: 這應該指的類似是法律上的誣告罪吧!
: 找到的資料如下:
: 何謂「誣告罪」?
: 刑法第 169 條 (誣告罪)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第 170 條 (加重誣告罪)
: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
: 序者,亦同。
: 也就是如果有人更改或調整水球資料作為控訴證據,事後證明子虛烏有,則可
: 反控「誣告罪」?是不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