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上一文章中的規定是否符合規定?

作者: talk520 (透可520)   2015-04-08 13:23:38
依 站規討論及建議遵守事項 #120wIVos (PttLawSug)
「相關人士提出對站規版務等相關事項之看法與意見時
請盡量提出較為有內容或建設性之意見或建言
正反面的意見或論述皆為本版討論之範圍內」
提出意見如下:
#1L7H-4yt (L_TaiwanPlaz)
原組務公告說明:
本小組內之看板 (小組內所有看板)
使用者若因違反板規,
而遭受板主處分,若處分屬「暫時限制」,(十年以上水桶除外)
則暫時剝奪使用者於原看板之檢舉/申訴權,
受處分人提出檢舉他人或申訴他人之案由,
板主得不受理。(含看板、水球、信件檢舉/申訴)
關於使用者本身遭受處分的申訴/檢舉案,則依據組規可與原板主進行溝通後,
於組務提出。
使用者 applepies 言:
「因為其中這段:
板主得不受理。(含看板、水球、信件檢舉/申訴…
非常具爭議,畢竟組務規定必須先和板主做過溝通、包含溝通信件。
若板主得不受理就會造成許多案件板主在判罰之後不理會,而全轉由小組長處理。
已和該組務中說明 與板主溝通之信件 這段有抵觸」
實際上組務公告原文已敘明若使用者本身遭受處分的申訴/檢舉案,
則依據組規可與原板主進行溝通後,於組務提出。
板主不受理之範圍(看板、水球、信件檢舉/申訴)
為受處分人提出檢舉他人或申訴他人之案由。
所以說如果使用者是自身被水桶處分,是沒有影響申訴權的,
自身遭受處分的申訴/檢舉案,一樣可依據組規與原板主溝通後於組務提出,
若使用者被原看板板主水桶處分後,「暫時」被影響的是「申訴他人」
或「檢舉他人」的權利。
使用者 applepies 亦於本組組務板提出疑問,
以下為組務答覆內容:
#1L8_Q2r5 (L_TaiwanPlaz)
[公告] Life_Job 組務板板規 2012 #1F-lJSoF (L_LifeJob)
四、其它事項
(2) 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予以禁言處分,
違規者於禁言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公告] Life_Plan 組務板板規 2013 #1IDO91V0 (L_LifePlan)
四、其它事項
(2) 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予以禁言處分,
違規者於禁言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公告] Recreation 組規 + 組務板板規 #1B_bYY6w (L_Recreation)
四、其它事項
(2) 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予以禁止其發表文章之權利處份,
被處份者於處份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公告] ShoppingMall 組務板板規 2013 #1HcT9mGT (L_ShoppingMa)
四、其它事項
(2) 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予以禁言處分,
違規者於禁言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公告] TaiwanPlaza(台灣遊園地)組務板規 #1L7HH6Tr (L_TaiwanPlaz)
九、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兩週以上,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組務申訴及檢舉權利。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公告] TalkandCha (啃瓜子聊天) 組務板規 #1KvWXzn- (L_TalkandCha)
八、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一週以上,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組務申訴權利。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1Er-BjUE (PttLawSug)
(一)此條項站規於修正前仍持續發生效力,組長應留意板主之板規、決定是
否已非"暫時限制",而係"完全剝奪"使用者基於前述站規賦予使用者之
權利。若然,則請組長裁奪情事,予以適當之處置,以維護使用者基於
站規所擁有之權利。
以上所列舉之小組板規,皆為違規者受水桶處分時,暫時喪失組務申訴權利,
本小組板規亦有相同標準。(暫時剝奪使用者站規賦予使用者之權利)
且部分小組板規自 2012 年起即訂立相關標準。
依站規申訴之事項包含違規行為之檢舉、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等,
以下提供站方所表列申訴事項供參考。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1CejqUcS (Violation)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 引述《applepies (蘋果派)》之銘言:
: 不知道站規有那一個條例能說明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解釋。
: 因為站規若不是這種解釋方式,是否有組規大於站規的越權說明,在此
: 希望能得到解釋,避免板主因誤判,而造成使用者時間上的損失。
: 若真如規定所言,被判水桶,水桶期間不受理上訴,水桶期過後
: 經組務、站務判決認定判決者敗訴時,該如何向判決案件的判方求償損失?
: 因為其中這段:
: 板主得不受理。(含看板、水球、信件檢舉/申訴…
: 非常具爭議,畢竟組務規定必須先和板主做過溝通、包含溝通信件。
: 若板主得不受理就會造成許多案件板主在判罰之後不理會,而全轉由小組長處理。
: 已和該組務中說明 與板主溝通之信件 這段有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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