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作者: personasa (personasa)   2016-05-23 17:13:00
※ 引述《DMP5566 (Dark Moon Princess)》之銘言:
: 原來站規建議板已經成為罰單客的黑特板了
: 需要我把違規証據一起貼上來嗎?
: #1N3VmJNi (Violation)
: 空白信
: #1N3Vo4Su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oO4g (Violation)
: 標題挑釁之空白信
: #1N3VokHA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peBd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pxXk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 #1N3VqEto (Violation)
: 標題+內文挑釁
我是真的不懂why這樣是騷擾或是挑釁?
當時的檢舉人jenchih在womentalk版跟我一來一往地回文
我對他所回我的很多話都極度不認同
可是他卻藉故離開
我不知道怎麼跟他闡明我的想法
所以我就私信他
我真的不認為這樣是在騷擾或挑釁
是jenchih主動先回我文的,我是一個對任何人事物不認同的話,
一定要把我的看法說出來的人
如果jenchih不要藉故離開,那我就可以繼續在公開版面跟他討論對很多事物的看法,
這樣我就不用私信他了呀!
可是他卻主動開了個頭(主動回我文),然後我覺得他所說的有很多的不合理之處!
我都還沒有跟他闡述完我的看法,他卻藉故離開了!
我只好把本來要繼續說明的想法私信給他.
為什麼這樣變成是在騷擾或挑釁?
是他先主動回我文的耶!
: 寄送信件數7 已達大量信件騷擾使用者之標準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 此行為顯然已經符合第6條第2款第1-1項及第1-3項行為
: 處罰單一張停權一月已經算是輕判了
: 然而閣下繼續在Violation繼續洗板
: 嚴重影響該板業務運作
: 當然要加重判決停權加一月罰單加五張
: 見公告
: #1N3lQWHE (Violation)
: 不服應該去PttLaw申訴而不是再在Violation繼續鬧
: 我雖然沒有備份該文章
: 但是我剛好有看到內容
: 多篇文章不但沒有陳述要旨及訴求還不斷以帶有侮辱、誹謗之字眼攻擊判決法務
: 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誹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 8.不得以任何不當方法(例如洗板),影響本板業務進行。
: 不知閣下看過沒有?
: 然而閣下又開另一帳號繼續進行同樣行為
: #1N3ZLzOT (Violation)
: #1N3ZMsND (Violation)
: 不但繼續騷擾原檢舉人
: 還違規在Violation推文
: 並且自承分身
: 閣下都自己承認是分身了
: 法務當然可以當作同一使用者處相同判決
: PTT的所有權利義務關係是根據人而非帳號而言
: 見公告
: #1N3ZZNaP (Violation)
: 照理說閣下使用多重帳號鬧板
: 法務得將閣下送至帳號部查詢多重帳號
: 然而PttLegist並沒有這樣做
: 已經算是從輕處理了
: 閣下在PttLaw鬧板的部分我並不打算一併提起
: 再加上閣下公然說謊的部分
: 聽說過中華民國刑法的211、212還有168條嗎?
: 另外閣下的第3隻帳號
: 換了新帳號就要好好重新做人
: 用第3隻帳號賺P幣去繳清前2隻帳號的罰單
: 而不是繼續行違規之事
: 另外閣下說道停權無法繳罰單
: 市民廣場內的板幾乎都可以給無一般權限之使用者發文
: 藉以賺取P幣繳罰單
: 引述《slimgirl8 (slimgirl8)》之銘言:
: : PTT Law版的 #1NGdy3dW 文章有著以下的訊息:
: : personasa已達7張罰單未繳納、slimgirl8已達四張罰單未繳納,本站皆
: : 可按照法務部使用規定予以永久停權.
: : 問題:罰單未繳納,所以永久停權.可是我是因為被開罰單的同時也被同時停權,
: : 停權之後,很多功能都不能用,當然也無法繳罰單.
: : 不是我不繳納罰單呀!怎麼會因為本站機制的設計問題而有要被永久停權的後果?
: : 建議:相關使用規定應該再嚴謹一些
: : 補充說明:兩個帳號的罰單因為分身關係,處分被一併判下來,這其中還牽涉誤判,
: : 現行的二審二級制太粗糙,我被冤枉沒有辦法獲得平反.
: : 兩個分身共計的11張罰單其實只因兩次違規.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