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合約中提到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
遷移費用或其他明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關於提前解約的事情,已經在四月初每月親繳房租時,通知住到月底提前解約,
最後於4/29遷出;
但是,之後陸續有因為房東不滿意我的清掃狀況一直到5/9做最後一次打掃並請求確認。
於請求確認後,房東就再也連絡不上了(直到今天,且尚未解約)
合約中載明住址為5F,實際入住為頂加的6F
問題:
ㄅ.依照合約,我還是拿得回押金的嗎?
ㄆ.房東可以因為多要求的打掃工作時間多收我一個月房租嗎?
ㄇ.一直連絡不到房東可以尋求什麼管道解決嗎?
ㄈ.請問與實際居住不符合的話,這樣合約還是生效的嗎?
(根據門牌,該棟公寓住址實際只到五樓)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