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女友在一間小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近一年(年資未滿一年),
因為長期受到上面長官打壓及言語相譏,
並且叫她做一些很奇怪的雜事,如切水果及泡咖啡給大老闆吃喝,還會被嫌切的形狀
不好看。所以她決定要提出離職,5/10寫mail給直屬長官,5/11提出離職申請單。
她的交接清單也都弄好了,但是問題來了
主管叫她要把手頭上的工作都要做完才能走,但是該項工作每天都會有新的
東西進來,根本就沒辦法做完,還說做到哪一天離職就要把哪一天也要做完。
不然的話主管說她不簽離職單。
我覺得很奇怪,這樣子事情根本就沒有作完的一天。
問題:
1.交接有人規定一定要完全做完才算交接嗎?????
2.她5/11提出正式離職申請,那應該5/21 不管事情有沒有做完都可以走人吧?
3.公司恐嚇她工作沒完成不給離職證明,但是根據勞基法第19條。
只要有符合預告期間日期,公司應該不能不給離職證明吧??
4.如果要去勞工局申訴,需要準備甚麼文件,比如說交接清冊照片或者離職單照片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