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小三狂傳簡訊騷擾、漫罵....怎麼制止?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3 23:46:46
※ 引述《a592925 (自由自在鳥兒)》之銘言:
(前面恕刪)..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你沒用whoscall??那個對這種的可以達到百分之九十的隔斷。
2.基本上構成公然侮辱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提告之後查證完畢上法庭
構成公然侮辱部分勢必會經過偵查庭(告訴乃論),這時候要抓準被告的
行徑,咬對方惡意騷擾+公然侮辱言詞,理論上,證據很充分,應該會成罪。
3.一旦由偵查庭起訴完成,就可以提出保護申請,轉到審判庭,讓法官處置
後面的部份。
*以上行徑我也遭遇過,被告如果還涉及危害被害人(告訴人)人身安全,後果
會更嚴重。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4-05-14 01:28:00
簡訊是要告三小公然侮辱?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4-05-14 01:39:00
公然侮辱 ? 發簡訊耶...
作者: aa182201 (顆顆)   2014-05-14 01:52:00
你確定你有把你刪的看清楚嗎...
作者: jsschen (jsschen)   2014-05-14 07:57:00
簡訊公然污辱?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14 10:48:00
哪來的OOO...
作者: ichbinryder (潛心修煉)   2014-05-14 11:46:00
何來公然情狀?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13:06:00
基本上簡訊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4 13:10:00
..............are you sure?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3:43:00
1.別忘了,既然已公佈周知(ptt)那麼有沒有[公然侮辱]不就成立於『不特定公開』的紀錄上了??2.忘了說,還有一件比較嚴厲的事情,既然有事實證明涉案被告確有『蓄意』行為,且有另行公開於不特定公開於大眾『周知』之媒體,且被告『默認』事實發生有沒有好像就不是被告的問題,是『已發生事實』部份?夠下賤的作法,就是被告『默認』,原告提告,且有PTT[已有不特定公開]構成損害事實,能不能告?答案在北院隆民澤9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案有關連判決喔!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4-05-14 13:54:00
別瞎掰了,簡訊干不特定媒體屁事?不要連別人的文章都沒看完,就跳出來亂回應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4 13:56:00
想不透對方到底在哪個步驟「公然」了? 可以指導一下嗎?
作者: ichbinryder (潛心修煉)   2014-05-14 13:56:00
另行公開又不是行為人自己,干他何事?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4-05-14 14:00:00
啊,這個ID不意外,在別版也看過發這種莫名其妙的文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14:04:00
隆民澤是啥毀?而且民事刑事攪在一起是要做撒尿牛丸喔
作者: LeonardoPika (新竹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4-05-14 14:52:00
公然兩個字很難懂嗎...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5:42:00
肩膀聳聳,我現在發現阿:ptt不在是『溫良恭儉』....而是專以『別人的痛苦就是ptt鄉民的快樂』!不然很簡單受害者的問題....我私人回信了,版上的人有給予關注嗎好嘛,『別版也看過發這種莫名其妙的文』發過啥文?更別提那位ewings老兄:你在a592925的發文求助時?又幹甚麼吃了去??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4 15:51:00
別亂扣高帽子,原po的問題一回事,回文的正確性是另一回事不要把這兩個混為一談。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5:54:00
所謂『別亂扣帽子』?哈!a592925求助時怎麼沒見出來然後後面再來咬別人咬爽爽??這叫『別亂扣帽子』?自以為是卻忘了『自律』!別人反擊都是『亂扣帽子』?!是阿,我幫人活該被人找麻煩?然後你們讓被害人絕望這叫『ptt的鄉民正義』?真的~讓人看了難怪心冷。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4 15:58:00
請問原文下面第一個推文是否已經有蠻詳盡的建議了?再請問您為何要迴避「您的建議是否正確」這個問題?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5:59:00
換電話?今天要是被害人不能換電話呢?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16:00:00
給予錯誤的資訊來避免求助者的絕望?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6:00:00
既然刑事無法解決,依據『民事』有沒有解決方案?這位marset,在a592925求助文的第一個水球真的有講說『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只有講法條對方聽得懂嗎?我迴避什麼?我在a592925求助文,有人不看就在那繼續所謂『鄉民的正義』?我承認錯誤但是我提出[民事訴訟]建議,你marset是看到哪去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16:08:00
你回的這篇文哪一段寫了民事手段...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4 16:11:00
請問,您覺得您這篇文的內容到底是正確還是錯誤?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6:15:00
[剛發私人信了....建議採取(民事手段)處置吧]a592925求助文,最後兩顆水球!!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4-05-14 16:19:00
給了錯誤的訊息,還不如不要給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6:32:00
原來不敢出來幫別人只敢出來影射辱罵才叫做『對』的?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14 18:20:00
我只知道在法律板上不要亂發文誤導別人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19:38:00
我只知道,一個人『不敢』幫助他人卻在那對幫助他人的冷言冷語及辱罵行徑,大家都知道這種人成了ptt『主流}難怪ptt名聲都爛掉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4 20:09:00
我是不知道PTT有沒有爛掉了 但上站人數很多是事實而且 有錯誤的資訊馬上會有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意見跟看法我是不知道是能爛到哪裡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4 20:12:00
原來借用『辱罵』字眼叫做『反應意見』?提醒了還可以繼續換個『公開』方式說別人『根本沒做』的事情,這不Wed May 14 16:18:01 2014 某位仁兄文章!還要說什麼?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5-14 23:55:00
要人興訟不見得是幫助人的方法...
作者: ichbinryder (潛心修煉)   2014-05-15 00:44:00
講錯還那麼多理由?受教了。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5 07:39:00
ichbinryder及niceshotse兩位帳號伸設持有人....你們是「ptt理盲』是嗎?既然不願意先詢問『被害人』的意願,然後擅自對被害人的狀況做出負面意見,難怪啦!『ptt鄉民盲目正義』標記成就了社會混亂的根源,難怪自由城了犯罪的理由!誇張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5-15 09:44:00
我是看不出那2個板友是犯了什麼罪板友只對你的意見提出質疑 哪有對被害人提出什麼負面意見?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4-05-15 10:17:00
看來有人被指出錯誤後就崩潰,都語無倫次了-0-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5 13:59:00
等了一天,依然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這樣說自己沒有迴避?算了...╮(﹀_﹀")╭
作者: actomorrow (德魯伊熊)   2014-05-15 15:30:00
原來PTT專門(打擊幫助他人之人)+(犯罪都是路過)理所當然是吧??好好笑!!隨你們怎麼講吧~反正當事人確實聽我的建議找到解決方案把問題解決了....就夠了!至於誰說如何?有時候當作(路過的風聲)就好....
作者: MarsET (小強兒)   2014-05-15 16:22:00
依然在扣高帽子...說別人酸言酸語之前請先看看自己發表的言論是不是跟你口中的「別人」一樣吧。追求正確之事物乃是知識份子之天責,反正都被水桶了,你就檢視一下自己發的東西有沒有盡到這個責任。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5-15 23:33:00
打擊幫助他人之人這件事你做得比較多吧?建議他人興訟不見得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不要遇到別人和你意見不同,就說別人是壞人
作者: m06 (桂冠湯圓)   2014-05-20 11:11:00
奇文共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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