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幫女友問的,再麻煩解答。
事實經過:
女友是物理治療師,在之前治療的過程中,紅外線燈的器材倒了,
燈罩敲到某個病人的手背 (旁邊是有其他治療人員看到),
當下除了紅瘇外,醫生也有看過,覺得沒什麼大礙。
過兩天,那個病人就拿著驗傷單來說要告傷害。
(基本上她的驗傷單不是當天驗的,而且驗傷單上一堆毛病跟敲到手根本沒關係。)
那反正,目前檢查官也問過了,女友也承認有敲到手背,
這兩天到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業務過失傷害。
問題:
其實不是很甘心,不覺得她驗傷單上的傷跟敲到那一下有關係。
可是我查了一下,似乎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管判多輕,還是會留下前科。
在不想留下前科的前提下,該怎麼做?
需要找律師嗎?
我想到有利的地方就 過程有其他人看到,確實只有敲到手背。醫生當下也有看過。
不利的地方就 真的有敲到手背 (一般紅瘇之類的算傷害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