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昨天搭乘226次接近花蓮時
我的手機被一位老人偷竊 而後有手機撥打尋找發話位置而當場逮到現行犯並以竊盜罪
第一時間不斷的跳針跟否認 且當場還有清潔員跟車掌看到
(後來得知警方是說該人已經有前科累累)
問題:
根據警方是說 我將以證人的身分去出庭
剛剛有去查詢發現補助是以莒光號的費用
但是我人在高雄 萬一在花蓮那邊開庭的話
這樣是否變成以兩天的方式去法院當證人呢?
另外高雄到花蓮本身班次不多 只有自強號之下有辦法能申請車馬費嗎?
還是得必須要靠莒光號轉車方式才能申請?
(不然得要轉車方式才有辦法.若必須要以莒光才能補助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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