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 我跟前夫共名一棟房子(尚未交屋)
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那棟房子賣出後會
給我精神賠償金XXX元
離婚後沒多久 他要求我把共名的房子到建商代銷那裡 改成他的
當時也還沒交屋
我們在律師見証下簽了一張合約 內容是我把聯名的房子過戶給他
有規定房子的底價 賣出後會給我錢 若沒賣出 交屋二年後會給我錢
因為他沒有付扶養費 所以我們打了民事 法院列出他的財產三年內居然都沒有
那棟房子 很明顯 他過戶給他人了
而且他還曾經拿那棟房子貸款單給我看 (做了二胎)
問題:
這期間他完全不回覆房子有無賣出等的事
我想問他不付款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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