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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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與隔壁頂樓住戶均在30年前於頂樓加蓋,
隔壁比我家早蓋,所以用掉建商所建的分隔矮牆
(即圖示中之公共牆)
我家的頂樓加蓋與靠隔鄰這一面的牆就完全沒有用到公共牆,
如圖牆比隔鄰略矮。
由於隔壁頂樓加蓋屋內靠我家這邊的牆面會滲水,
就指稱因為我家的牆比較矮
所以雨水就從藍色箭頭處滲入(即紅色線段處)滲入,
才造成他家牆壁滲水,所以我家必須負責維修滲水處。
我家的主張:
1.隔鄰指稱會滲水的牆面為外牆,本就應具防水功能,
我家靠隔鄰的這面牆,自建好後自今從未有滲水或壁癌的現象,
故就算雨水會從兩牆界接處滲入,顯然正常狀況下也不會有問題。
2.隔鄰所指稱的滲水處為公共區域,本就非我家必須維護的區域。
問題:
1.隔鄰的主張有法源依據嗎?
2.我家可以依據什麼法條主張,"你家牆壁會滲水那是你家的事情,與我家無關"?
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