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06-30 19:02:00關於薪資定義,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至於薪資名目如何組成,也許再研究下,薪資多少,以同條例21條規定為勞資雙方議定,僅有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也就是說,有下限無上限,談出來啥就啥,您把當初的offer找出來仔細看看條件吧,不覺得人家少給您薪資了,有白紙黑字寫到要雇用您到65歲?還是年年按薪資百分比加薪?您覺得對公司貢獻非常大,公司非您在就要倒,有您在每年純益可增加百億新台幣,現在就去找老闆談加薪,就不知道做啥的公務員薪資,還可以拆個本俸,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私人公司會搞出來的花樣更多吧...-.-您實得薪資收入是有少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