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租屋被房東扣一個押金 請問合理嗎?

作者: salaman (salaman)   2014-07-03 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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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laman (salaman) 站內: LAW
標題: [問題] 租屋被房東扣一個押金 請問合理嗎?
時間: Thu Jul 3 22:52:34 2014
各位板大好! 以下是小弟目前遭遇的狀況
當初跟房東達成共識 預繳半年可以有房租九折的優惠
契約在一開始只簽半年 但目前已租了將近三年的時間
半年過後就沒有再重簽合約
目前因為私人因素 要搬家 和房東告知後
因為已預繳半年 所以主動和房東說 這半年前面租的這幾個月都算原價
房東說是這樣沒錯 不過要再扣一個月押金 我覺得不太合理
想請問各位板友 以下是我的合約書 是否我有需支付這筆處罰金
跪求各位板友解惑 謝謝
租賃期限 民國100年9月17日起 至101年3月16日止
第四條: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房屋係供住家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 出借 頂讓 或以其他變相方法
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於租賃期滿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 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或任何費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 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裝之必要 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後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
之情形外 因乙方過失致房屋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房屋因自然之損害
有修繕必要時 由甲方負責修里
第六條:違約處罰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 或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
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兩個月時 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人不支付時
不待期限屆滿 甲方得中止租約
2.乙方於租賃期未滿中止合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 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
起 乙方應支付按房租一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特約事項
1.乙方遷出時 如遺留家俱雜物不搬者 視為放棄 應由甲方處理 費用由乙方負擔
2.契約租賃期限未滿 一方擬終止本合約時 應得他方同意 並應預先於終止前一個月
已口頭通知他方 並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額之損害金
3.甲乙雙方 就本合約有關履約事項之通知 催告送達 或為任何意思表示
均以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若有送達不到或退件者 悉以第一次郵寄日期為
合法送達日期 雙方均無異議
4.乙方於退租時 必須將所承租的房間內部環境整理及垃圾丟棄 否則甲方可酌收
清潔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詳如公證書所載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03 23:59:00
以違約的角度想想 不然就彌補他因你違約的損失,計算下哪個合算。
作者: blackcat1106   2014-07-04 01:02:00
提醒你一下,你們的關係算"不定期租賃".這是你的籌碼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04 16:58:00
但是他預繳半年 所以很麻煩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7-04 21:25:00
一個月違約金還蠻合理的 你們合約有2個地方有寫到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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