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4.6.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去驗傷,沒傷(不確定後續談會不會出現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汽車)有保險、有聯絡保險公司,對方(機車)不知道有無保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車主從秀朗橋下來之後要右轉建國路,打方向燈靠右(很早就開始靠右),預計有停車位
就可停(這點在筆錄時沒講到),方向燈已打了15秒,發現右側有機車靠很近門被刮到,
然後突然機車就出現在前面,反應不及就碰到(車右前方擦傷)。車主煞車後停車(車速
約30~40),下車問機車騎士有無受傷,機車騎士沒說什麼,車主返回車上打給保險公司
與警察,電話打完後下車等警察來,機車騎士說車主撞他兩次,車主說已打方向燈,兩
位警察來後先登記雙方行照與駕照資料,在交通大隊來之前幫忙量測記錄現場,後來機
車騎士說手有點抖,坐救護車去隔壁急診室(應是交通大隊來了的時候),交通大隊警察
來之後紀錄現場,車主也在現場拍照案發現場,後來車主將行車紀錄交給交警,原本預
計到急診室一起做筆錄,也可看機車騎士是否有受傷,但車主與交警聯絡不到機車騎士
(電話打不通),就直接在現場做筆錄,做完筆錄後車主與交警直接去急診室,也沒有遇
到機車騎士,電話也還是打不通,車主與交警便離開。
後來警察與機車騎士有連絡上(不確定是誰聯絡誰),機車騎士在當天做完筆錄。做完筆
錄後,機車騎士打電話來要求賠償機車兩邊後照鏡之費用,並解釋是為了閃右邊車才會
這樣,車主說之後以警方判定為基準再來談。
行車紀錄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D5_nwPLfIU
照片: http://photo.pchome.com.tw/mnbvcxz84317/03/
六、問題:
車主原本想等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再來談,但是似乎有寫跟沒寫一樣
機車騎士:疑超越前車未注意安全間隔
車主:疑跨越2車道行駛
車主覺得機車騎士是故意騎到前面煞車
而且左後照鏡在碰到之前就斷了
是否要申請鑑定再來談?
不知版友的建議為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