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568條第1項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買方簽了類似「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上面如果有標的物及價金,付
了斡旋金,讓仲介向賣方喬價格,而賣方也同意降價按照買方的價格來成
交的話,按照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此時大部分
仲介公司的作法是將斡旋金轉為定金,因此買方反悔不買的話,定金就要
被賣方沒收了。)
仲介則可依照民法第568條第1項,以買賣契約成立為由,來請求居間
報酬。
這是我個人在法律上的看法,不過詳細情況應該要以原PO所簽給仲介
類似「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的內容為準。
至於斡旋成功,但買方在簽約前反悔,也見過「不動產購買意願書」
的內容有大品牌的仲介公司是寫「斡旋金一半給賣方、一半給仲介公司,
然後仲介公司再不收賣買雙方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