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房東與其他房客有糾紛不租我們

作者: gn01398532 (GOA)   2014-07-30 03:43:12
各位先進好
事實經過:
我跟1個同學在9月開學要搬到外面住 房東是一對老夫婦 中間都是靠一個學長居中協調
要租的房子是兩層樓 每層樓兩間 我跟同學租2樓兩間房
因為我們暑假都不住那 房東說好暑假兩個月只要繳一個月錢當押金(會轉成租金)就好
房東說說暑假我們也可以去住
去繳押金當天我同學有錄音 學長也在場 說好簽一年(但房租是2個月繳一次)
我和我同學也有拿到押金的收據(代表暑假可以住)
問題:
現在的房客不滿房東疑似多收他房租 所以去房東房前灑金紙
房東現在不爽 說不租人了 叫我們去把訂金(等於8.9月的租金)拿回去
但現在就算把訂金拿回來 我跟8月底還要重新找房子 遇到雷的機率很大
房租契約書一式兩份都在他們那 說開學去繳房租的時候再跟他們拿...
契約書上 我們雙方都簽名了 載明要租一年 學長也可以作證
我們有跟房東溝通 但還是要退
但房東已經跟我們收錢 那收據也代表我們8.9月的租金
但我們變成8月還要特地從北部跑回去高雄拿訂金 再找房子
這樣他跟其他房客的糾紛 變成我們是受害者
目前看來調解不成 我們只有物證:錄音檔(說簽一年)和收據
人證: 學長也心灰意冷 可能不太願意
如果不幸走上法院 我們有機會要求房東履約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a182201 (顆顆)   2014-07-30 07:32:00
叫房東把你的押金 多退一倍回來 不然你有權力繼續住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30 10:19:00
這篇要回到LAW版看原文,有些耐人尋味的地方
作者: cloud520 (Hello)   2014-07-30 11:17:00
看起來合約9月才生效?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7-30 11:26:00
真要進法院,等打完官司你們租期也差不多要結束了。
作者: Afei (... )   2014-07-30 11:30:00
看完原文了,我只能說房東人真好,可以這樣被你們凹兩個月沒房租收入. 這房子有好到一定要走法院來租? 既然還有時間,把走法院的人力物力,拿來再找其他房子租不就好了?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7-30 11:37:00
這就變成房東兩個月沒收租金也沒收押金.......
作者: PMPJ (P君)   2014-07-30 15:14:00
如果房東堅持不願意履約的話,建議可跟房東協調成等你們找到房子再退租(避免空窗沒地方住),然後再退押金。或是直接請房東根據民法249條退兩倍定金(但先確認一下你們合約是怎麼寫的,如果合約內有寫清楚因為房東解約的訂金返還值就要按合約來,如果你們簽的是一般制式租約,可以去書局或是網路查一下ex 看看是不是有哪個版本跟你們簽的比較像"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看看是不是有哪個版本跟你們簽的比較像,如果合約上找不到就按民來→退兩倍)不建議硬租也不建議上法院,真的逼房東出租的話可能吃虧的反而是你們,例如租約滿後刁難你們扣租金,或是在租期內鑽漏洞讓你們住的很不自在/難受之類的。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30 15:36:00
案件最好是契約依案件依契約日期起訖和付款內容看待,每筆費用的名義,之後的轉換,付款時間等列明,就知道了
作者: PMPJ (P君)   2014-07-30 15:47:00
另外,真的非租不可的話還是可以走調解看看,如果放棄不租,但跟房東在退定金和賠償損失上有爭議的話記得可以走小額訴訟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7-30 15:56:00
你自己說暑假兩個月繳一個月當押,這個押金會轉成租金又說訂金等於8.9月房租,那不就等於房東沒收押金(轉租金)訂金=8.9月租金,8月又為啥有兩次??
作者: PMPJ (P君)   2014-07-30 16:03:00
不過你們還有學長這個中間人在,如果真要走法律請先三思。
作者: cloud520 (Hello)   2014-07-30 16:04:00
我們才是看的很不懂,押金就押金,租金就租金,訂金就訂金,你是不是把訂金當成押金了?
作者: PMPJ (P君)   2014-07-30 16:04:00
而且押金=/=定金,押金應該全額返還,但能要求雙倍退的是定金記得確認一下你們有沒有支付訂金(or有押金轉定金的約定)重看了一下原文,原PO你的敘述有點亂,既然拿的是"押金"收據而不是"訂金"收據,所以其實你們沒有繳訂金(文中的訂金是雙方口誤?)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7-30 16:20:00
而且還有兩個標的物,原PO最好是自己整理整理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7-30 18:13:00
警告:關於原文與LAW並非完全一模一樣及其他在LAW之相關請各位板友讓他留在LAW板就好 請儘就本篇給予回應若有違規將視情結給予不同期限之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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