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如本人帳號於本版前文敘述,T男被同事A女指控性騷擾
公司上級選擇相信A女,先對T男進行處分
但T男經過刑事判決無罪,
並透過行政訴訟推翻原先上級的懲處,
原來的行政處分撤銷了,
但T男與公司上級產生心結嫌隙
公司於是拿刑事判決書中T男之陳述做文章
認定他違反公司其他規定
要再對他進行懲處
問題:
請問版上法律強者之見解
公司這種明顯是報復的舉動是否有違法之嫌?
公司完全不重新調查認定,就依據一份原本不相干的刑事判決書
從中找出可以做為新處分依據的點
判決書真的這麼好用嗎?
這樣是否有證據效力?
如何破解公司報復舉動?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