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我阿公底下兒女 有三位姑姑兩位伯伯(一位是本人爸爸)
其中三姑姑因行為不良(吸毒.偷竊.賭博.etc...)
為家裡帶來很大的負擔和麻煩
也因為欠債的問題 在前年有要我阿公盡快分遺產
在我大伯知道後 並盡快請阿公把四塊地過戶給他和我爸 為保祖產不被賣掉
其中三塊地已經過戶 剩下一塊是我三姑姑現在為躲債住的地方
問題:
在高中公民課有學過遺產特留分的課程
想問各位 在阿公生前過戶的三塊地 是否會納入特留分計算範疇中?
如果不是 那最後一塊地是五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的嗎?
如果有立遺囑 最後那塊地是由我大伯繼承 那一樣會有特留分之問題嗎?
抱歉問題有點多 煩請各位解答了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