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4/8/5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計程車司機、乘客均無受傷
機車騎士左前臂及右大腿挫傷,有至醫院驗傷、開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騎士、計程車司機及乘客均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騎士及計程車司機均有強制險,計程車司機的保險公司有連絡騎士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發現場沒有紅綠燈,地面有標線,計程車當時停在機車道上,幾乎佔據整個車道
騎士見狀,只好選擇由計程車右方放慢速度通過,但乘客卻突然打開右後車門
騎士反應不及因此撞上計程車右後車門,連人帶車摔倒在路邊
經警方後來酒測,三方均無喝酒
六、問題:
各位版友好,小的已經爬過文
這種情形應該是計程車與乘客的錯,二者均可為求償對象
二者均表示會負責賠償,但是不知道應該分別向二者求償多少為恰當?
1、人身傷害部份:騎士傷勢為手臂擦傷與大腿瘀血,醫藥費目前是一千二
2、物品受損部份:
機車損害為後照鏡及車身有刮痕,由於功能正常,故沒有維修
打算就刮痕損傷直接請求一千二
安全帽右側有刮痕,機車手套有部份破損,聽說安全帽撞擊過後要換新的
安全帽原價一千多,手套三百多,打算一併請求一千元
3、薪資損失部份:小的目前是學生,沒有因此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
4、精神損害賠償部份,要求償多少是合理範圍?
母親認為這部份至少五千,請問版友就本案而言,五千合理嗎?有太多或太少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