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日前去一間停車場停車,因不慎遺失票卡,除了停車費外
場方還跟我索取了500元的工本費,當下為了離開,我有給他
後來我申請消保官,在今天召開了調解委員會
消保官認為,成本50元左右的磁卡,卻要收取500元的費用
即使停車場方在磁卡、入口處、繳費處都有明顯公告
但仍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顯然對消費者不利,因此認為契約無效
後來停車場老闆也願意跟我和解,僅收取100元費用,退還我400元
不過我將此經驗po上網分享,有人認為這只是停車場不願意打官司
要是上了民事法庭,結果將會大不相同
問題:
我想請問的法律問題是,像停車卡遺失的「工本費」
究竟上了民事法庭,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呢?
或者說,一定金額內的是站得住腳,超過限度是不行的?
又或者說,只要有公告,在法律上就站得住腳,與金額無關?
如果是後者,那停車場訂5萬、50萬也都可以嗎?
雖然我的問題已經解決了,不過仍想探究,這案件在法律層面上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