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有提問過
: 事實經過:
: 家父是社區管委會總幹事
: 大廈門口為一般騎樓
自來水廠進入本社區管線之接口
為一維修孔
: 有人稱他在此跌倒受傷提告本社區需負責
管線是自來水廠的
不過地面是社區對外公共騎樓
: 獅子大開口要高額賠償金
: 社區不能接受故管委會被告
: 問題:
有去談和解,但是和解金談不攏
此案類似moble01上的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811011&p=1
想請問
如果檢察官真的起訴過失傷人了
此時再和解
是否在法官那裏就可以雙方已和解不判刑?
※ 編輯: ownslaut (111.240.207.225), 08/17/2014 22: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