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以下是我和服務單位(嘉義某醫院)簽的契約書
http://ppt.cc/9nXc
http://ppt.cc/OGkj
http://ppt.cc/WivD
http://ppt.cc/fdNT
http://ppt.cc/sXLU
http://ppt.cc/HlYp 離職通知書
http://ppt.cc/H69a 違約金收據
因某些原因決定離職,由於服務已超過三年,所以需要30日前通知。
我於今年7/18(五)告知主管,他說要我7/21(一)再寫離職書。
我順便順離職書上的離職日期要寫8/21嗎?他跟我說寫8/15即可。
結果昨天(8/15)辦離職時,醫院說我沒有遵照30天前告知離職的規定,
並罰我違約金,我只好用特休把它補掉了。
另外,我的合約是到104/03/28,所以是提前解約,
依契約書第五條寫到如於應服務期限屆滿前離職,須賠償六個月的簽約金。
這條違約金是「醫院支付我培訓(含公假參訓暨相關課程費用等)之懲罰性違約金」,
但我今年參加的培訓課程僅花費一、二千元,卻被罰六個月的簽約金。
如果不付違約金,醫院就扣著我的證照不還我,
因為我8/19就要到新的醫院就職了,只好先付給他。
問題:
1.因為我是依主管說的日期填寫,並沒有違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規定,
醫院是否不應該罰我違約金?我用特休把這件事解決了,能夠把特休要回來嗎?
(沒請完的特休可以換成薪水)
2.契約第五條是否合理,我有機會把已繳的違約金要回來嗎?
3.我應該到哪個單位申訴?是勞委會嗎?
由於我新的工作8/19(二)就開始了,僅剩週一一天可以解決,
來得及解決問題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