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裡親戚A,跟主廚B,因為工作上的因素,B覺得A出餐慢叫他不理甚麼的,一時
對A大吼大叫,A也只有嗯嗯是是好,A並回覆說有時候不是不理B是不知道叫他,
B就拿起盤子往A丟,B並作勢要拿垃圾桶往A頭上蓋,B並叫A出去,A出去後發現
褲子被碎盤子割破,並且流血,隔天有去驗傷,公司主管說願意安排B公開在主管
面前向A道歉,並且調換職務,但公開道歉離事發已經一個禮拜,都沒有舉行,
A想離職並且拿非自願離職書主管也不願意給。
事發當下廚房只有三個人,A、B,跟一個B比較好但是事發當天是最後一天的C
也就是說只有物證還在,但是走出去有人看到A受傷
問題:
1.請問A還可以告B傷害嗎?算是職業傷害嗎?還是可以告傷害罪?
2.請問這樣子可以申請到非自願離職書嗎?是不是也要跟勞工局申訴?
3.這樣子的情況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我想這個應該很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