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致是因為房子漏水的事,我要求管委會以公費修繕公設部分。
整個社區十幾戶申請,卻只有少數幾戶被拒絕,包括我家。
其實若是大家自掃門前雪我倒也沒有什麼意見,
可是我也繳管理費,別人家有問題就去修,我家就不修,
這不是冤大頭嗎?(以上所謂"修"是指公設部分,如屋頂,外牆)
透過管理公司請管委出來談,也沒有下文。
我才剛搬進來幾個月,但耳聞這個社區基本上鳥事不算多,
管委們其實也很用心,只是與我想法不同卻不願意溝通,
我有爬文,畢竟只有少數幾戶被拒絕,因此召開住戶大會就別提了。
而這漏水的問題其實也複雜,我也有錯,
(其實都是前屋主弄的,只是既然我接手了,我知道就是我的問題了)
與管理公司談過之後,其實我想就算直接跟管委談,大概也很難有交集
應該說是,我知道這事牽一髮動全身,管委不會輕易讓步,而我也不會大獲全勝,
所以我寧可是公正且稍有法律知識的人來仲裁,我才會心服。
總之,發生了什麼事情不重要,我只是想一勞永逸,
該我的就我處理,不該我的我不要每年都跟新管委揮一次
問題:
1.調解申請書的相對人就寫XX社區管委會嗎?
我估了狗一下,說管委會不是法人,但有"當事人能力",這是??
總之,相對人該是誰?
2.除了要求管委會處理我家的部分,我還有什麼其他可能的選擇?
比如說要求減免管理費(不修我家,那我也不要花錢修別人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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