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於去年九月向這位房東租了房子 是學生租屋
但在今年五月報稅時有將九到十二月這四個月來每月租金九千元報稅
租屋時房東並沒有提到能不能報稅的問題 因為我是學生 當時也沒有家人陪同而簽約
家人都說我看喜歡就好就簽
最近發現契約書上十九條 本租金憑單扣繳由 乙方 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這一條約被房東劃掉(但無蓋章簽名)
問題:
這條劃掉是指我不能報稅嗎?
(因為有查過有些人說個人名義租屋的話沒有這條 是指公司行號營業用租屋才會發生10%)
那房東是否會以我違約而提出告訴?
他會要求我償還增加的稅金嗎?
因為本來有續租的打算 會不會因此撕破臉呢? 我是否該先行找房搬走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