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個人簽的定期契約是到104/12/31
在到職時有簽服務志願書,內有載明離職需30天前預告雇主
因下個工作每個月都有再徵新人,而教育訓練就是當月1號開始
但苦無新進人員可以交接
103/5/30到職
103/8/1提離職
103/8/25詢問主管
今天主管有回覆9/1才有新人到職,希望可以留到9/5號
我有回覆下個工作的狀況,提出可否八月底或九月中離職
但主管只說不能留到月中就留到9/5號,所以變得有點進退兩難...
問題:
因為8/30.8/31為假日,所以原本預定離職日是8/29
也因為下個工作的狀況,不是八月底離職九月初上班
不然就是九月中離職十月初上班
目前傾向8/29離職,9/1上班
把交接清冊做好,未完成工作清單完成,放在電腦
這樣離職會有什麼不合法的地方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