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pege520 (apege)
2014-09-03 21:15:22想請問一下~~如夫妻結婚時為法定財產制~
婚後買了 土地一筆A價值500萬在夫名下 另土地一筆B價值1000萬在妻名下
另有一筆房屋價值200萬在妻名下
之後夫妻想改為分別財產制~法院登記時財產清冊將土地A歸為夫~土地B歸為妻
在妻名下房產漏未再改為分別財產制時列入財產清冊裡
分別財產制在法院登記生效後夫妻雙方也簽下拋棄對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的書面契約
想請問如上情況的話~這樣漏未列入財產清冊的妻名下房屋
過幾年後~~夫對於該房屋可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一半的權利嗎?
還是夫已簽署放棄對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書面契約
就算法院登記時漏未登記在財產清冊~~夫也不可以再請求一半的權利
或是有其他情況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