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任職在一家經濟部登記的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今年開始總公司的財務出現狀況,
對台北辦事處開始有欠薪的情況,故同事們都陸續離職了,
目前整間辦公室只剩我一個人孤軍奮戰…
日前我也向總公司提出辭呈,但總公司遲遲沒有回應,也未能安排工作交接人選
問題:
1.我在離職的MAIL裡已寫明我工作到9月底,但如果公司一直沒派人來交接,
我可以一走了之嗎?我能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很擔心一走了之會被總公司反告…
2.公司跟房東訂的租約還沒到期,但我離開前應該要知會房東吧?
租約是以公司名義向房東簽約的,但我是連帶保證人….這又該如何處理?
3.如果房東主張解除租約,那這些辦公用具,在沒有得到總公司的通知及同意下,
我又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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