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我們住的地方 原本是我們的房子 但因為有欠錢
因此房子就過戶給3個人(債主) 但過戶後我們仍然居住 並繳房租給他們
但並沒有簽立任何契約
問題:
想請問這租賃關係是有成立的嗎?
因為最近要搬走了
若租賃關係有成立 那麼搬走要恢復原狀 原狀應以什麼為原則?
會不會馬桶蓋裂掉也會要求我們要復原?但是他是本來就是裂掉的
(應該說被我們用了10幾年有裂痕了)
若不成立 那麼他能夠主張是我們毀損原本屬於他們的東西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