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前兩週騎機車出門辦件急事,在經過某個路口時跟著前面的車子一起左轉,
平常我騎機車都會兩段式左轉,但當天因時間緊迫才會選擇直接左轉,
結果就被警察(一男一女)攔下來,
我向警方表示我有急事,可否盡快開完罰單讓我離開,
整個過程中是女警在寫罰單,也因為我的要求寫得很倉促,
最後她寫好罰單要拿給我簽名時,
發現下一張的複寫聯完全是空白的,也就是「罰單沒複寫到下一聯」。
當下那一瞬間三人都窘了一下 =.=
因為我急著要走,
就問男警說:「我是不是直接簽在空白的複寫聯上就好?」
那個男警(應該是女警的長官)心中大概也不太高興,因為我趕時間,
結果女警犯了錯,反而要耽誤我更多時間,
所以男警就說不用簽了,叫我先離開,
所以「我沒簽名,也沒領罰單」就走了。
但是兩週後我收到罰單的正本,
只是不確定這是當初女警寫的那張罰單,還是他們又重新寫的罰單。
問題:
請問這張罰單我當下既沒簽名,也沒領到單子,
是事後才收到罰單,請問在法律上這張罰單是否具有效力?
我認為當下簽名的用意是要證明:
「我確定知道警察開給我的是"正確"的罰單,而不是其他捏造的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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