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nlin (浪人今林)
2014-08-29 21:44:24事實經過:
甲方與乙方共同承租一個住處(契約書上甲方與乙方均有
簽名),約期從今年一月初到今年12月底。契約書中表明
水電部分由承租方(內文甲方與乙方)支付。
甲方與乙方各使用一獨立房間,共用衛浴。
乙方於八月中對甲方表示:僅居住至八月底,將於九月一日
遷出,雙方開始協商日後有關水電費的支付。
雙方協商八月中後對話過程有保留。
水電費用支付協議時序如下:
1.一月初:承租時協議均分支付。(口頭約定)
2.五月初:協議均分。(口頭約定,於八月二十日於LINE中提出)
3.八月二十日:甲方提出:「乙方若需保留鑰匙,則請房東向
乙方收取水電費用。」乙方同意。
4.八月二十一日:乙方表示:「9/1遷出,鑰匙會留下,
房間隨甲方使用,水電費用結算至八月底,至十二月
租約到期時會再來解約。9/1後之水電費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同意。
5.乙方再於8/29表示「其使用之房間內存私人物品且反鎖,並
表示因其無居住在承租處,而不願意支付9/1後的水電費。」
甲方不同意。
問題:
1.甲乙雙方水電費用支付協議應以何時之協議為具有法律效力?
2.契約書中提及未繳納之水電費用將於押金中扣除,再歸還押金。
此時若甲乙雙方因水電費用扣除的押金而無共識,應如何處理?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誠心感謝協助解惑的各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