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1830 (圈圈)》之銘言:
事實經過:
我目前的身份是有一份正職,然後偶爾接案賺些外快
最近我問其中一位案主說什麼時候可以領取酬勞
對方說因為我是以公司名義接案,所以必須要公司開發票過去才會付款。
當時我們在一開始聊天的時候,確實是有聊到目前我還是在上班的身份
所以在外接案的酬勞可能會需要跟公司分
但不是一定
要看我在執行我所接的案子的時候有沒有使用公司的資源
到底會不會跟公司分都是等接了案子並且在執行時才會確定
主要還是以我個人為主
所以簽合約的時候是以我個人的名字去簽合約
也就是合約只有簽我的名字跟對方公司的名字
合約上也並未提及我要跟公司分接案酬勞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