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bypig5168 (歐野)》之銘言:
: 標題: [刑事] 很奇怪的傳票與判決
: 時間: Thu Aug 28 02:17:3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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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甲方七月底收到一張法院的傳票
: 案由是被告恐嚇
: 乙方拿著一個賴的對話
: 對話裡甲方有說到要去乙方家上吊自殺
: 還有一張男方的背面回頭微笑的照片(甲方是小三)
: 接著乙方在到案時間去了某地檢屬
甲乙兩人依序到了地檢署偵查庭
: 檢察官問了乙甲方:照片是你傳的嗎
: 甲方:是的,但是我忘記是po在賴還有fb上
: 檢察官:那麼這段話是你傳的嗎?
: 甲方:是我傳的
檢察官透過與甲方的對話,確認甲方犯行屬實,
判定上揭證據並非是乙方為了誣告甲方所杜撰之虛假
: 檢察官:不要起訴你好嗎?
: 甲方:好
假如乙方在場, 這大概是 "先" 問給乙方聽的.
檢察官應該有事前先跟乙方講,等問訊甲方完之後再來討論
: 檢察官:那你要不要回告對方誣告?
: 甲方:不要,我沒錢官司
個人認為,這很重要.
甲方回答,可以認為傳遞兩種訊息給檢方
1.甲方不認罪(或者說 "甲方跟本不認為自己有什麼錯")
2.甲方不告對方誣告,不是因為對方告恐嚇是誣告,而是因為甲方認為沒錢打官司
換言之,甲方認為乙方是誣告,但甲方沒錢,所以甲方不打算提告對方誣告罪
誣告提告也是公訴,地檢署查證屬實就會幫你提告,原告一毛錢都不用付
: 檢察官:好。那你可以回去了。
: 就這樣結束詢問
接著當然就是檢察官跟乙方討論了.
: 甲方認為應該就是不起訴吧
: 就等看看會不會有文件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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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著等著8/20又收到地檢寄來的一張傳票
: 案由是妨害自由
個人認為,應該是乙方之後在向檢察官泣訴甲方屢屢惡行時,
其中一次的甲方所為,被檢察官認為違反了妨礙自由,
所以問乙方是不是要提出追加告訴,併案辦理.
乙方當然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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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7甲方準時到達地檢
: 這次辦理的跟上次是同一位檢察官
: 然後上面的問題又問了一次
: 之後跟他說"恐嚇"罪成立
: 可能也只是緩刑或拘役而已不會太重
: 問完就被請出去了
:
: 問題:
: 第一次傳票來是因為恐嚇
: 但是當事人的理解是應該就不起訴結案了吧
: 這中間都沒有收到任何文件
請記得:甲方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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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這一次傳票是妨害自由
: 但是確以恐嚇罪把當事人起訴了
: 證據還是跟上面說的一樣
: 而且全程沒有講到妨害自由這四個字
很簡單,已經確認恐嚇屬實,追加起訴的佐證很充分
剩下的就請被告上法院答辯.
: 請問法律有這樣的嗎?
: 傳A罪起訴B罪
:
: 上次不是說不起訴了
呵~~~再重複一次
"甲方是被告"
"乙方是原告"
and 檢察官是站在原告這邊的
: 這次又寄來妨害自由的傳票結果是要起訴上次的恐嚇罪
: 請問這狀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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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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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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