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J_CoJRx ]
作者: ihateu (蒼) 看板: LAW
標題: [請益] 關於借據效力
時間: Wed Aug 27 02:06:09 2014
有一個關於借據效力的問題想請教
現在要離職了,但是在工作上,獎金的部分跟前上司想法有所出入,
那時候跟她談的結果是,我離職後還要在還她2萬塊
後來回家想想,這樣對我來說超不公平的,我想要再找她重新談這件事
然而,在離職的時候她有要我"親筆"在她筆記本中寫下
A是我,B是主管
A(只有名沒有姓,無全名)
我要再給B兩萬塊,分兩期
於103年12月底前交付
103.X.XX
想請問這樣的內容,有法律效力嗎??
她是否會不肯跟我重啟談判,拿記事本的內容要求我要給她錢?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惑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