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nya (鬱悶中)》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6月底,我老公收到一張來股他字案的傳票,
: 裡面沒寫是什麼案件,只有寫應到日期7/1
: 本案之關係人
: 之後又收到一張同股同字案號碼
: 寫應到日7/8
: 7/1去詢問庭,檢察官問我老公在102/3/6凌晨有去彰化某地嗎?
: 我老公說生活圈都在高雄,而且上班已經很累了,
: 那有可能去那裡
: 檢察官又問身高多少,我老公說168
: 檢察官說那個人指認的人是170
: 問題:
: 1.來股他字末案是屬於什麼案件的
: 2.關係人:是什麼意思
: 3.7/8又要北上去,如果不去可以嗎?
: 那可以提出在高雄處理嗎?
: 4.我老公什麼都沒做,那我們要拿什麼東西,可以自保
: 我也有問我這邊警局可以調路口監視畫面,他說時間太久了,
: 存檔沒存到那時候,沒辦法幫我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之後7/8我老公上去了,
有證人上前指認,確定不是我老公做的...
那我老公可以跟地檢那裡申請車馬費嗎?
為了這案件,跑2趟台北,
請假扣錢,又花車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