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請問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8-26 19:31:53
※ 引述《bebeewei (蜜蜂)》之銘言:
: 標題: [刑事] 請問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呢?
: 時間: Mon Aug 25 15:21: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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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很好奇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最近再研究相關的app,想詢問一下
: 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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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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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福袋為甚麼不是賭博呢?
: 我survey到的資料有三點
: 第一點 是他是贈品
: 第二點 是 他促進消費
: 第三點 是他偶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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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比較多用在賭博的定義上,是具有「射倖性」的特質
所謂「射倖性」契約,相互給付為不對等,一方確定給付數額,
而另一方其決定於未來之偶然因素決定給付。
(保險契約也有這個特質,至於為何不構成請看保險法課本)
白話文,射倖性就是以「偶然機率」決定勝負,
亦即輸贏之或然率仍屬不確定,即具有賭博射倖性之特質。
判決書理常會提到三組名詞:射倖性、機率、或然率,其實差不多。
至於福袋為何不構成,理論上袋子的東西「價格」是等同消費者支付的對價
偶然的獎品是附贈的,並非在上開對價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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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像買飲料可以參加抽獎
: 這一類為甚麼在法律上不構成賭博呢??
: 是因為抽獎是免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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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獎是沒有對價的(送的),
也就是支付對價是買飲料,送抽獎;
並不是支付對價買抽獎,送飲料!(但兩者其實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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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一個問題
: 個關於財物法律上的定義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財物」,原不以金錢或物質為限,凡有經濟上價值者,均可謂為「財物」。
: 請問經濟上價值者這個定義以前輩的專業大概是怎麼定義的呢?
: 如果一般大眾都覺得是"免費的東西"也算是經濟上價值者的內容嗎?
: 時間成本也算是經濟上價值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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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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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分感激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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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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