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今天收到了地檢署寄來的刑事證人傳票,相關的事項在3年前也有po在版上
請教過,也曾經於99年與100年至憲兵隊做筆錄(調查服役時的偽造文書案
某教召員的車馬費未領到約500多)到如今又過了3年 才收到刑事證人的傳票
問題:1.相關的筆錄在99年10月與100年3月左右都做過 為何到了103年9月才開偵查庭
難道司法真的如此曠日廢時
2.檢察官會用什麼方式來訊問 是把當初的筆錄釐清一次嗎 當時我也做過筆跡鑑定
在99年與100年至憲兵隊做筆錄時 由於距離服役期間已久 很多事情只能憑印象
回答~如今又過了3年印象更是模糊了~面對檢察官的訊問 也能這樣憑印象回答嗎
會不會被轉列為被告阿?
3.這是我活這麼大 第一次上偵查庭 雖然是小事 卻有點緊張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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