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甲方七月底收到一張法院的傳票
案由是被告恐嚇
乙方拿著一個賴的對話
對話裡甲方有說到要去乙方家上吊自殺
還有一張男方的背面回頭微笑的照片(甲方是小三)
接著乙方在到案時間去了某地檢屬
檢察官問了乙甲方:照片是你傳的嗎
甲方:是的,但是我忘記是po在賴還有fb上
檢察官:那麼這段話是你傳的嗎?
甲方:是我傳的
檢察官:不要起訴你好嗎?
甲方:好
檢察官:那你要不要回告對方誣告?
甲方:不要,我沒錢官司
檢察官:好。那你可以回去了。
就這樣結束詢問
甲方認為應該就是不起訴吧
就等看看會不會有文件寄來
等著等著8/20又收到地檢寄來的一張傳票
案由是妨害自由
8/27甲方準時到達地檢
這次辦理的跟上次是同一位檢察官
然後上面的問題又問了一次
之後跟他說"恐嚇"罪成立
可能也只是緩刑或拘役而已不會太重
問完就被請出去了
問題:
第一次傳票來是因為恐嚇
但是當事人的理解是應該就不起訴結案了吧
這中間都沒有收到任何文件
但是這一次傳票是妨害自由
但是確以恐嚇罪把當事人起訴了
證據還是跟上面說的一樣
而且全程沒有講到妨害自由這四個字
請問法律有這樣的嗎?
傳A罪起訴B罪
上次不是說不起訴了
這次又寄來妨害自由的傳票結果是要起訴上次的恐嚇罪
請問這狀況是??
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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