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寓漏水修繕問題

作者: nyu4 (忘卻的旋律)   2014-08-27 23:51:44
各位好,不好意思打擾了,
小弟所居住之公寓於102年10月24日因漏水請工程人員前來修繕,
但於103年7月時發現仍然有漏水之情況,
因工程估價單上明文告知防水工程保固36個月,故請工程負責人前來處理,
但對方卻遲不面對,於103年8月26日及103年8月27日再播電話聯絡工程負責人時均不接電話,
想請教各位,這種狀況該以何種條例告知對方,
我方的權益與對方的義務,
倘若對方仍避不見面,
我方應循何種管道對對方提出強制解決漏水問題的方法呢?
小弟懂的不多,如分類錯誤還請多包涵,謝謝。
作者: eugeneu (阿德啦)   2014-08-27 23:58:00
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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