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民國60年左右,父親的3個哥哥(總共生15個小孩)將平房改建成3層透天厝(土
地所有權人是祖母),因父親已結婚生子,只有分配到其中一間房間,由於居住空間太小
,只好另覓住處,祖母當時有給父親5萬元,然後叫父親寫下拋棄聲明書,可是聲明書上寫
的是8萬元,父親也沒斟酌就簽名蓋章,直到民國73年祖母過世,民國83年祖父也過世,3
個哥哥也陸續過世,所以父親於101年主動辦理公同共有繼承土地部分,也已辦妥,父親
想要分割持有,但兄嫂完全不理不睬,只好採取法院訴訟裁判,我們沒有請律師,訴訟過
程中,3個兄嫂拿出拋棄聲明書出來,說當年父親已經將他的應得份賣給他們了,錢是她
們給的,但父親極力向法官澄清,當時所拋棄的確實是居住的權利,錢是祖母親手給的,
證人也說父親沒有拿到8萬元的數字,時間經過太久記不清楚,結果最近判決,法院要父
親將分割後的持分轉移給她們
問題:請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父親該如何爭取上訴的機會,請給予我一個建議參考,誠
摯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