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弟今年上台北研究所,
原已簽半年合約(7月到12月)已付3萬的租金加上保證金一個月,
但因為新竹有研究所入學通知,遂想跟房東退組,但房東以契約上第七條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
硬扣租金,我已在網路上查過,其實與法令相抵: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成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無效,
所以我跟房東說,起碼得要回3個月的租金(10月 11月 12月),
但房東賴皮說先退保證金,然後等到找到下個房客才能肯給一個月租金,
他說他手頭沒錢,全都拿去繳水電費,
我聽到這邊覺得這個房東根本就無誠信可言! 所以想做存證信函的動作
並討回屬於我弟的利益,
請問大大們:
問題:
1.我是否能討回3個月房租,另外加上保證金?
或只有三個月房租?
2.我是否該立即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
證明此刻要求提前解決合約,因為我怕房東賴皮
3.房東一直推拖,所以我要硬一點直接採取法律途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你括弧的那句話就是妳引的法條說的"法律上的原因" = =契約內容就是法律上的原因之一不是只有法條寫明的才是妳九月說就是賠一個月退妳保證金和剩下3-1共2個月租金
押金沒入,一個月租金做賠償,人家也可以這樣算,還有水電雜支未算喔…
另外不當得利就給無效的結果是怎樣推的,一九七有無效的效果嗎?
10 11 12月沒租屋了,他扣留租金不算不當得利嗎?抱歉,小弟不是法律的,只是就該文字上面的邏輯做見解
翻一下契約,看下有無提前解約規定,搞不好有一個月提前條款。
可是本來就該照著合約走了啊~"~你要全部拿回不太合理吧
違約在先,怎會變成是房東沒誠信????房客違約,房東收違約金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唷
把契約書找出來重新看,先忘掉不當得利,何時通知房東也沒講,契約內容怎樣也不說,就直接否定是哪招。
你們合約當初是怎麼簽的?退租多久前要提?你們何時提?你說的第七條是什麼第七條?這些資訊都要先釐清
存信發的意義在哪?內容要怎樣寫?要不要先想想,不然幹嘛浪費近百元。
今天講要人家立刻拿錢給你,你以為每個人身上都隨時帶現金在身上嗎?合約有約定退租要多久前講嗎?
書局的市售價版起碼有三四版,ptt真的有神人知道你弟用哪個喔
若房東退還三個月租金,確切金額是多少??我個人是沒那麼有空可以將書局的版本條文都背下來
租屋退租目前大多習慣是一個月前告知,現在已經9月10日若照理來說,你們得租到10月10日....s姐,他的"已付3萬的租金加上保證金一個月"這句有點模擬兩可啊,三萬有沒含保證金得問清楚....
你今天告知房東,也得給人家點時間準備,建議你先請房東
壓個時間,請他期限前退還未租的租金,若他期限到仍沒退到時再說就好...一開始就存證信函,不見得比較好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1 01:03:00所以你連合約都還沒看過就急著要告房東@@!
提早一個月不是指10月不租在9月說 是指提早30天以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