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九月收到縣政府函 要我去衛生局藥政科說明
說我六月份在網路上販售的一罐維他命C 跟一罐曼秀雷敦AD軟膏
觸犯藥事法 再細看是說我刊登"廣告"
問題:
我只有轉售各一罐多出來的 日本帶回來的
並沒有獲利行為(賣價差不多就等於在日本的買價
只是不想要佔空間而已 一定要罰那麼重嗎? (看網路案例都要三萬以上
無法抗辯嗎? 根本不知道這樣子是違法行為
罰則要也要看事實行為吧! 我又不是專業賣家 沒獲利還要被罰這麼重
會不會太過分了點吧?!
細看網路案例時 還有人說若被當成廣告處理 最少15萬起跳...
我無法理解這樣子的法律真的是合理的嗎?
我就要因為不知情 而乖乖被政府拿那麼多錢?
我看發函給我的時間 等於是我上網po幾天就被抓 這般有效率
為何不直接請露天通知警告我 強迫下架就好了
還是特地等三個月發函給我 要罰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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