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外婆在103年6月往生了 (外公更早以前已經走了)
外婆有一子(我舅)一女(我媽)
我舅在100年1月因為某些原因
去辦理了出養給人做養子
我舅也有一子一女
在出養的時候
皆已成年且已結婚
照民法1077條
================================================================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
但他們在辦理出養的時候
我表哥表姐都沒有出面也沒出庭 (當時我外婆有出庭並同意之)
事務員在詢問我舅意見時
我舅表示我表哥表姐沒有意見
問題:
這樣我表哥表姐還有我外婆繼承權嗎?
還是要去法院調閱卷宗由法院來判定他們有無繼承權?
因為我媽不想跟我舅爭財產,去辦理拋棄繼承
結果我跟我姐我妹三個子女收到法院的備查通知
說我們三個小孩是新的繼承人(皆已成年)
但公文內沒有我表哥表姐的名字
是因為他們是直接繼承人而不需要特別通知?
還是他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