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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事] 網路罵人除罪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12 18:46:08
※ 引述《watch123 (watch123)》之銘言:
: 大家好 我想問個問題
: 我玩遊戲遇到一個無禮的玩家
: 下面是他罵人和恐嚇我的畫面,我是yoiu??? 他是???咖啡
: http://imgur.com/W7P6dHg
: http://imgur.com/AAyUtpS
: 他在第一時間用87諧音罵人,我不是很在意,
: 但他之後又非常囂張跑回來
: 罵髒話和用死全家來恐嚇我,我有點的很擔心
: 會像之前鄭捷事件那樣
: 若是以前我會覺得他只想發洩怒,但鄭捷事件之後
: 我覺得什麼都有可能發生
: 而且他會這麼囂張,全是仗著通訊監察保障法
: 其實我不知道這什麼,查了之後才曉得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04/445788/事實經過:
實在很懶得吐槽,但又不吐不快.......
別人寫的就全盤相信?? 完全不從法條去看???
==========================
第 11-1 條 "第一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
但是, but , shi ka shi ,demo ~~~
請看第二項
===========================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
===========================
請問,第11-1條2項,"有沒有寫到哪種刑度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司法警察官才能夠申請調取票???
[完全沒有!!]
法條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官照規定去跟檢察官請示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不能再像以前,警方可以直接發文跟業者要.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8:59:00
第2項,「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你這見解不是架空第一項,以後檢察官都找警察報請自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482110218719.pdf
你看一下流程你就知道見解錯在哪了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2 19:08:00
”依前項規定”就是要配合第一項本刑三年呀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09-12 19:10:00
「得依前項規定」檢警都一樣 沒達到本刑三年法定門檻 法院不駁掉才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9:10:00
是的不然以後檢察官就就找個好配合的警察,不受三年拘束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09-12 19:11:00
而且那不只是呂律師個人見解 事實上目前檢警也這樣操作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9:11:00
檢警合作無間架空法律,這樣行嗎?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09-12 19:12:00
你現在去警察局告妨害名譽系列 偵查員都會這樣說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9:12:00
檢警其實樂得不要辦案,立法委員自爽,爽檢警不用辦鳥案三年以下的鳥案實在太多了,這種案子就可以簽結,爽感覺你真的不懂了...得是指警察「可以」依第一項的的規定來向檢方提出申請並不是說,不用管第一項規定請參考刑訴第128-1條類似規定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2 19:36:00
這應該是理解錯誤 樓上說的是對的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09-12 19:37:00
從整體上來看,「得」並沒有賦予司法警察做或不做的裁量除了照第一項走 司法警察並沒有其他選擇
作者:
watch123
(watch123)
2014-09-12 19:43:00
所以,我向警察報案,能抓到人的機率很低囉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09-12 19:44:00
除了要講出對方的真實身分 還要有充足證據證明"就是他"如果對方又是使用免洗帳號肉不出來 確實是很困難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12 20:23:00
所以才會有人說臉書被盜啊...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2 22:44:00
除非對方是名人否則基本上很難啦
作者:
qmaper
(~å¡ç‰‡~)
2014-09-12 22:48:00
..再怎麼看法條 第二項的得就是要第一項的三年以上的罪啊不然檢察官只要找個司法警察官配合 第一項不就白寫了咦..上面都有人說了... XD
作者:
TC13
(T.C.)
2014-09-12 22:54:00
實務上就是要本刑三年以上,其餘免談,別爭了
作者: yching98
2014-09-14 05:02:00
發文的是在反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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