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間
將家中已送給母親當生日禮物的一個名牌包借給對方用
(因媽媽不常使用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後來因故分手
想向對方討回名牌包
但對方硬說是我要送給她的 所以不想歸還
當時買包包因為在國外 所以有登記我的名字
有姓名跟包包型號單據
也有刷卡發票留存
還有購買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親的生日
自己認為也許這樣日期可證明就是要送給母親的
問題:
想請問用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的法律訴訟
可以有機會要得回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