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ttyce (平凡中的幸福)》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
: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間
: 將家中已送給母親當生日禮物的一個名牌包借給對方用
: (因媽媽不常使用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 後來因故分手
: 想向對方討回名牌包
: 但對方硬說是我要送給她的 所以不想歸還
: 當時買包包因為在國外 所以有登記我的名字
: 有姓名跟包包型號單據
: 也有刷卡發票留存
: 還有購買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親的生日
: 自己認為也許這樣日期可證明就是要送給母親的
: 問題:
: 想請問用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的法律訴訟
: 可以有機會要得回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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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回應
補充說明一下事情經過
在當天購買包包時 一共買了2個 一個刷我的卡 一個刷對方的卡
帳單都是我付款的 也都有紀錄留存 當然刷對方卡的那個包 是要送她的沒錯
刷我的卡的是打算送給母親的 已經有送一個給對方了
想不到後來母親好心要借她的包包 卻說成是要給她的 分手後不願歸還
有位律師是說 : 我方就主張是使用借貸,若對方主張贈與,請對方負舉證之責。
另一位律師說 :先發函終止您與前女友之包包使用借貸關係,
再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請教一下那位律師的方式比較有機會拿回所有物呢???